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褔利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訂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天立社會褔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由陳隆財先生發起創設暨李文中等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第 三 條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事務所設立於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252號2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在其他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 二 章 目的事業

第 五 條 本會事業目的如下︰
  • 一、身心障礙者收容服務。
  • 二、老人福利、老人養護、老弱無依之收容救助。
  • 三、失蹤老人之協尋。
  • 四、救濟低收入貧困之家庭及救助貧病孤苦無依收入有限者。
  • 五、志願服務辦理及推廣。
  • 六、關於老人、兒童及身心障礙福利事項。
  • 七、關於急難救助事項。
  • 八、成立長期照顧服務相關事業。
  • 九、老人及身障者居家服務。
  • 十、失智老人服務。
  • 十一、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 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第 六 條 用於前條之社會福利目的事業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第 三 章 董事

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五人,應有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社會福利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會提名選任之。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 八 條 董事、董事長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均為四年,連聘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於任期屆滿前一個內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 十 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四 章 會議

第十一條 董事會議六個月召開乙次(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基金之動用(定有存立期間者,不在此限)。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本會解散之擬議。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本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五 章 基金(財產)管理

第十四條 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原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應存放在金融機構設立之專戶儲存,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其捐助贈)如為不動產,應立即依法過戶本會名下。後續個人或團體(機構)捐助款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動支必須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不得動用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第十六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

第 六 章 會務及職員

第十七條 本會應依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各種職務,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後施行。